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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采取什么方式
释义
    1、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2)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4)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5)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6)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7)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
    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怎么做
    1、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
    3、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因此,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须程序,对相关口头意见应记录在案,对相关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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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6: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