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姓氏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一、改姓氏需要什么手续 改姓氏需要的手续: 成年人更改户口和身份证,首先在当地派出所,开据一份户口变更的材料,由当地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所长以及户籍科科长签字),然后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户籍科,由相关领导人签字,然后回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进行更改参考。 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离异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养人更名; (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2、更正姓名的审批。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寸甲人员,不予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在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更正。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刚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户政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可给予变更。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变更意见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公民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 我国民族众多,姓氏较为复杂,有关风俗习惯各异等诸多情形,户口登记机关不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须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通婚后本人申请将其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随夫姓的,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姓名更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父母一方是否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 1、父母一方不可以擅自给未成年孩子改姓。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但是与此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拒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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