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终止情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根据民法典39条规定,监护关系终止后,若被监护人需要监护,则应依法确定新的监护人。监护终止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被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等。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一)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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