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操纵证券市场罪既的立案标准为: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一、操纵市场的形式有哪些? 操纵市场的形式有: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卖。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2、相对委托。又称通谋交易,是指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不持有的证券; 3、连续交易。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集中资本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某些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使别人对证券走势做出错误判断,积极参与交易,而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4、联合操纵。又称集团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组织,通过联合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种方法要求演员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一起完成。 二、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 1.金融犯罪具体包括下列几种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4.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6.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 7.洗钱罪。 三、本罪的犯罪特征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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