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1、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清算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参见教材第252~253页。 4、取回权 (1)概念 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可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二)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1、破产财产的收回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破产财产的处理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3、破产财产的变现 (1)概念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在财产变现时,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3)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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