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分别是:,1.继承顺序: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2.继承范围: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权可以约定。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定继承权的性质具体如下: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性规范;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