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怎么办理?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一、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二、办理房屋买卖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 (二)房产所有权证。 (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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