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与政府征地拆迁协议诉讼的关系 |
释义 |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判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只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原告为行政管理相对方,被告为行政主体。与刑事和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 法律分析 政府征地拆迁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是: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结语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具有特定的法律特征。行政诉讼只处理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诉讼的裁判形式以撤销或维持判决为主,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对于不适用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需要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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