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即时解除(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为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1、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即实体上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2、在前述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的前提是该员工曾签字确认已阅读该文件。 3、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此外,公司如果有工会,还必须将解除通知送达工会,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如用人单位无法保证做到以上三点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有面临被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风险,届时,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向该员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雇佣关系时,双方之间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在劳动者出现危害社会和公司利益的、自身有不良品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原因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将该员工辞退,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不予以支付任何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