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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的法定的监护人是指谁
释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哪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对监护人的资格并未如外国立法例列举监护人缺格的原因,仅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可以放弃监护吗,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
    监护是不可以随便被放弃的,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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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