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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是可行的
释义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不可行。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
    一、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都有什么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二、浅谈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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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