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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个人债务谁承坦
释义
    关键是判断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否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序号假定情形司法处理
    类型一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承担该债务,如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议,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为简单的情形。
    类型二夫妻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追认,如果债务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认定主要看债务金额是否和家庭日常消费以及经济状况相匹配,举债目的是否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类型三夫妻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追认,如果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不能作狭义的理解,既包括夫妻双方直接共同参与经营,还包括夫妻一方授权另一方经营、出于夫妻共同意思决定的生产经营,同时还应考虑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尤其是举债所获利益是否实际用于维持或者改善夫妻共同生活。
    此外,还应考虑两种情况
    分居期间的债务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存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非举债一方从举债中获益。
    离婚情况下的债务,实践中存在夫妻合意离婚以合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债务人一方净身出户,将所有财产让与配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落空。此时不应仅依据夫妻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认定债务属性。若一方身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对债务性质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辨析,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认定债务属性。
    一、夫妻一方欠的债务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一方欠债的,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还是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定的。
    所以夫妻一方的欠的债务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属于共同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来偿还。
    相关法律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第1064条: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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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3: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