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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矿山关停国家如何赔偿
释义
    法律分析: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就应当以其实际投入的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而这里的实际投入损失,一般包括建设厂房、机器设备投入、平整土地等,对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并未包括进去。
    一、企业拆迁损失补偿标准
    企业拆迁损失补偿标准如下::1、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对于企业无法搬迁的建筑物、设施物损失的补偿;3、对因为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包括预期经营损失的补偿;4、对于可移动设备运输和搬迁费用的补偿;5、对于积极搬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
    二、上海市非国企拆迁怎么补偿
    上海市企业拆迁员工赔偿标准: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通产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2、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是按实际情况来决定的。通常既可以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的损失。
    三、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1、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娄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等;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等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青包括预期经营损失;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由于采矿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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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