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简易注销,一般注销的流程 |
释义 | 公司注销流程分六步: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和公告; 3、全面接管公司,完成清算工作; 4、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5、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登报公告; 6、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告后,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基本流程为:①依法清算;②发布公告;③申请登记;④登记审查;⑤作出决定;⑥领取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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