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是非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披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其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