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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中的义务
释义
    (一)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留置权;
    4、提存权。
    (二)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等等。
    二、保管人给寄存人凭证有什么义务
    在实践中,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从原则上讲,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就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的除外。
    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
    2、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因为这是基于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互相信任。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多数情况下只有口头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因此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
    3、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不能把给付保管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而未给付,也应当认定保管合同成立,否则极不利于保护寄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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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