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引起的纠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纠纷,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按比例折算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