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犯的民事权益首例获国家赔偿 |
释义 | 7月27日,在中国部分高级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修改和完善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尤其是要尊重和保障那些曾经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和完善过程,是对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进一步落实。 今天本刊刊出的犯罪人刘小望及亲属获国家赔偿一案,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障被告人、犯罪人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在修改时以人为本的宗旨。 即使在今天法治健全的国家,在大多数国人心中,被告人、犯罪人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实施者,对这些人公众与媒体一片斥责之声,很少有人去思量他们除了因违法、犯罪行为付出自由和生命代价之外,还剩下什么。今天这个故事说明,数千年封建社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的观念正一步步远离我们,取而代之的是平等和公正。编者 2004年5月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犯人刘小望及子女获得12万余元国家赔偿的判决已生效。 5月19日,刘小望的哥哥刘俊望拿着判决书找到湖北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要求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农民刘小望私自生产、储存烟花爆竹。2001年9月18日晚,以公安民警为首的联合执法队前去收缴时,烟花爆竹发生爆炸,死亡17人,刘小望的家产也随着烟花飞上了天。 刘小望因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被判无期徒刑。 判决书认定:“9·18”爆炸案并非由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搬运时因磨擦、碰撞以及烟花掉在地上引起。 2002年6月,被判无期徒刑的刘小望委托代理人状告黄陂区公安分局,以执法人员在搬运烟花引起爆炸损坏刘小望财产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该案是我国首例无期徒刑犯人的民事权益获国家行政赔偿的案例。9·18”恐怖之夜 2001年9月18日晚,停电的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黄家港村一片黑暗。 晚上22时,黄家港村鞭炮生产个体户、37岁的刘小望正在家中发呆。当天中午,附近一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死亡3人,他有些害怕…… 电话铃响了:“李集镇政府组织了一个收缴烟花爆竹联合执法组,马上就到,你最好避一避……”刘小望来到三楼观看,果然见有汽车灯光。慌乱中,刘小望抓起一件衣服向后山跑去。跑到后山,他用手机给哥哥刘俊望打了电话:你到我家去看看,家中存有价值20余万元的烟花爆竹,如果是收缴,请他们注意安全…… 刘俊望放下电话快步来到刘小望家时,二十多人的联合执法组已经在收缴鞭炮。手电光中,刘俊望看见一个人站在凳子上,将搬来的烟花爆竹随便扔在拖拉机车厢内。刘俊望告诉执法人员:鞭炮易燃易爆,必须轻拿轻放,这样收缴要出问题,现在天黑停电,能否贴上封条,明天搬运…… 混乱中,没有人把刘俊望的话当回事儿,执法人员怀疑刘俊望说得一番话是想连夜把鞭炮转移,收缴没有停止…… 刘俊望见劝阻不了便离开弟弟家。当刘俊望离开刘小望家10多米远时,一声巨响从身后传来,他感觉头被人猛打了一棒子似的什么都不知道了……刘俊望昏迷数天苏醒后得知,那天的爆炸致使刘小望家三层楼房的北侧部分被炸塌 ,后院两间平房炸塌,拖拉机炸飞,造成11人当场死亡,另有6名伤者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17名死亡人员中,有八名乡镇干部,五名公安民警,三名村民和一名拖拉机驾驶员,其中包括李集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刘小望之妻朱慧也当场死亡。 目击者称,爆炸从拖拉机车厢开始,随后延伸到室内及储存烟花的后院平房。经黄陂区公安分局事后查明,当时爆炸的炸药量为40公斤,相当于27公斤的TNT。刘小望被判无期 爆炸案发生后,黄陂区警方成立专案组缉拿刘小望。刘小望见自己的烟花闯下如此大祸,于2001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刘小望的三层楼房已成危楼,为防止楼房倒塌再次发生爆炸,黄陂区公安分局用推土机将危房全部推倒,衣物、家什、金银首饰等都没有拿出来,一栋造价10余万元的楼房,转眼之间成了一堆瓦砾。 随后,黄陂区公安分局、李集镇政府为在执行公务中死亡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并对除朱慧外其他16名的死者家属给予了三至九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偿。 在这次爆炸中,刘小望失去了妻子、10余万元的房产。他的房子被推到之后,一家老小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2001年9月30日,刘小望被武汉市检察院批捕。2002年4月15日,武汉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1990年以来,刘小望即以家庭作坊生产的方式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在没有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2002年5月24日,刘小望被武汉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索赔 刘小望认为:鞭炮爆炸是联合执法人员在搬运鞭炮时操作失误所致,他对此不应承担责任;爆炸死亡人员都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为什么妻子却什么都没有爆炸给他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由谁负责 刘小望委托姐姐刘翠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起诉黄陂区公安局,要求对朱慧的死亡、房屋的损坏作出赔偿。 然而,当刘翠华找到当地律师事务所时,一听说是“9·18”爆炸案,律师们都不敢接。刘翠华来到北京,北京的律师也对此摇头。 这时,朋友向刘翠华推荐了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的沈远理律师。 沈远理认真调查了案情,发现“9·18”爆炸案确系执法人员在收缴过程中失误引起,与刘小望及其家人没有任何关系。 2002年5月24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小望无期徒刑。同时判决书认定:“9·18”爆炸案并非由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搬运时因磨擦、碰撞以及烟花掉在地上引起。这为刘小望申请行政赔偿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 2002年9月17日,刘小望的姐姐刘翠华以刘小望四个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黄陂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黄陂区公安分局未予确认。 2002年12月13日,刘翠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陂区公安分局赔偿朱慧死亡赔偿金 14.8万元,四原告的生活费9.8万元,房屋、家具毁损费12.2万元,共计36.8万元。 黄陂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建议刘翠华到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受理程序不当,要求其到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刘翠华在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说明情况,黄陂区法院立案后将案件上交到武汉市中级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指定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的复杂性,新洲区法院依法报请省高院延期审理。获得国家赔偿 开庭前夕,刘小望提出要求出庭的申请书,新洲法院主审法官依据《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认为刘小望可以出庭,但考虑到刘小望尚在服刑,一旦出庭需要动用大批警力和物力。法官征求刘小望及其代理律师同意后,刘小望委托哥哥刘俊望为全权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2004年2月9日和2004年3月9日,新洲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焦点一:引起爆炸的原因是什么 被告黄陂区公安分局认为,刘小望违法生产、储存爆炸物品是导致此次爆炸的直接原因。 原告委托代理人沈远理提出反驳意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小望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关于起诉书认定本案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事实虽客观存在,但并非被告人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搬运时因磨擦、碰撞以及烟花爆竹掉在地上所致。因此,这一事实与被告人刘小望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信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焦点二:刘小望及其家人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的第三条第项、第四条第项规定,造成公民身体的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结合该案,黄陂区公安分局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对其所搬运的危险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应予赔偿。 黄陂区公安分局辩称,黄陂区公安分局是在区政府统一组织下,配合政府工作人员收缴烟花爆竹。黄陂公安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刘翠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陂区公安分局在收缴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爆炸,属于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赔偿。 2004年3月17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赔偿朱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7988元。 二、赔偿刘小望及四子女房屋及财产损失57369元。 三、赔偿刘小望四子女生活费13272元。 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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