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规范方面 网络域名、企业名称、装潢标志等与商标存在一定交叉的领域,在以后的商标立法中予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目前,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性规范主要集中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几部司法解释和有关的部委规章上。这些规范基本上穷尽了目前在现实操作中客观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有关的边缘性的规范,比如网络域名、企业名称、装潢标志等与商标存在一定交叉的领域,还是有必要在以后的商标立法中予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有必要规定,工商部门、网监部门与相关单位加强协作。毕竟完全将域名、企业名称等形式侵犯商标权的制止责任全部赋予商标权人,既是不必要的增加了商标权人维权成本,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的许多经验在适当的时候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 (二)行政执法方面 工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现行的商标法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取证、制止侵权行为和惩治商标侵权等方面均有规范,工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要及时制止,二要保全证据作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不能以罚了事。对于累犯的情形,应当考虑加重处罚。加强与食品卫生、质监、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努力将商标侵权消灭在小范围。 (三)司法措施 在商标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和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处理。对于其申请证据促全和诉前禁令的,只要条件符合,就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作好工作。对于其赔偿数额的要求,应当根据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并结合产品的知名度、受众范围等多项因素综合判断。对于侵权人有意隐匿相关证据的,可以考虑直接按50万元计算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