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释义 |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恬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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