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受贿罪的刑罚如何确定? |
释义 | 这段内容介绍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量刑方面的相似之处以及个人受贿数额不同所对应的刑罚。受贿罪涉及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来确定刑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都有对应的刑罚。同时,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会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另外,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方面都存在区别,因此不会产生想象竞合。 法律分析 贪污罪和受贿罪在量刑方面有相似之处。根据这两罪所涉及的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来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情节较重,是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一、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竞合的情形会产生吗?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竞合的情形是不会产生的;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过失。不难理解,首先,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前者出于故意,后者出于过失,两种不同的故意不不符合想象竞合犯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要件。 其次,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也不符合想象竞合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受贿罪不可能与玩忽职守罪发生竞合。 结语 贪污罪和受贿罪在量刑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是不同的罪名。根据所涉及的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来确定行为人的刑罚。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过失。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不同,也不符合想象竞合犯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要件。同时,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也不符合想象竞合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客体的犯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受贿罪不可能与玩忽职守罪发生竞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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