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性医保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医保骗保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包括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此类行为包括非参保个人住院、申报非应自付费用、挂床住院、过渡医疗、违规用药、费用合并结算等。对于此类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保金,并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保骗保的行为有: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拓展延伸 揭示医保欺诈行为的常见手段和预防措施 医保欺诈行为是指以虚假、夸大、隐瞒等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药品费用或其他医疗保障福利的行为。常见手段包括虚报病情、伪造医疗记录、重复报销、虚构医疗机构等。为了预防医保欺诈,可以加强医保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医保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提高人员培训和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惩处力度。此外,医保参保人员也应提高自身风险意识,遵守医保规定,不参与欺诈行为。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医保欺诈行为,保障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 医保欺诈行为涉及多种手段,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将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为了预防医保欺诈,我们需要加强医保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并提高人员培训和意识。同时,医保参保人员也应自觉遵守医保规定,不参与欺诈行为。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医保欺诈,确保医保制度的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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