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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中止的种类
释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中止情形,包括被告人严重疾病、脱逃,自诉人疾病无法出庭,原告死亡待确认参与诉讼意愿,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原告法人或组织终止待确定继承人,一方当事人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等。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第二、被告人脱逃的;
    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第四、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第五、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第七、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八、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另外,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中止的种类及其影响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暂时停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止的种类包括公诉时效中止、起诉中止、审判中止等。公诉时效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诉时效暂停计算;起诉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起诉程序暂停进行;审判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审判程序暂停进行。刑事诉讼中止对被告人和案件都会产生影响。被告人可以暂时免于受到刑事处罚,案件的进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刑事诉讼中止的种类及其影响是刑事诉讼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中止。中止审理的种类包括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被告人脱逃、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原告自然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刑事诉讼中止对被告人和案件都会产生影响,是刑事诉讼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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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5: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