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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宣传认定与处罚标准概述
释义
    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将受到处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购买商品时发现损害,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或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法律分析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标准有什么?
    虚假宣传的认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处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要赔偿。由于商品本身的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即可以向销售者索要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结语
    虚假宣传是商业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于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主需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若发现合法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若商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若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消费者可向变更后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保护自身权益,若发现虚假宣传导致损失,可向相关方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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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