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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释义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并不适用调解。但在该法第六十七条中又有格外的规定,若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话,那还是可以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因而,说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调解,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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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8: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