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是选择“执”还是选择“诉”,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哪一种办法对自己有利而定。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减轻了被执行人的责任(比如协议中减少履行金额等),申请执行人可首选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责任(如增加了违约条款等),申请执行人可优先考虑选择另行起诉。因为恢复执行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无法执行违约条款等内容;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第三人担保的问题,当被执行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为了加大对担保人的执行力度、对担保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可优先考虑另行起诉的救济途径。当然,由于另行起诉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且是否能获得预期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并非每个案件都适用,申请执行人需要综合具体案件的各种因素进行评判和选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