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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字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否意味着案结事了?
释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不代表结案,双方可提出异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认定书应包含的内容。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后,需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查。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分析
    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并不代表已经结案,因为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为定性、定量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违章以及违章与交通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形成的文书材料。交警给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还需当面告知当事人,如若有异议,对事故证明不服的,可以有提出的权力,在3日内向交通部门申请复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160;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确认后,是否就意味着案件已经了结?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确认后,并不一定意味着案件已经完全了结。签字确认仅表示当事人对责任的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案件的结案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保险公司的理赔、法院的判决等。有时,双方可能会在签字确认后继续进行协商或诉讼程序。因此,签字确认只是案件进展的一部分,而非最终结案的唯一标志。只有在所有相关程序和事项都圆满完成后,才能认定案件已经了结。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字确认并不代表案件已经完全结案。签字确认仅表示当事人对责任的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案件的结案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保险公司的理赔、法院的判决等。双方可能会在签字确认后继续进行协商或诉讼程序。因此,签字确认只是案件进展的一部分,而非最终结案的唯一标志。只有在所有相关程序和事项都圆满完成后,才能认定案件已经了结。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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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8: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