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责任 判定中需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如当事人对某起 交通事故 负有责任,则必定因为其对应的行为所致,而未实施行为的当事人则无需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再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车辆或者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进行有序通行;当遇上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该以交通警察的指挥为准进行通行。 4、安全原则,一般包含合理的避让原则和合理的操作原则两种。 5、结果责任原则,当行为人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行为却加重了交通事故后果的,应该要负相关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 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