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的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一定情形除外。除非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否则违约责任仍需承担。继续履行的条件包括可能性、必要性和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且债权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在一定的情形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结语 合同中的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当一方未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等情形下除外。若除外情形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继续履行的条件包括可能性、必要性和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同时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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