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立案前主动退款可否能还立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使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并且认罪、悔罪,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如果案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或者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1、诈骗罪立案前主动退款可以不立案。根据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拓展延伸 诈骗罪立案前主动退款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及法律解读 诈骗罪立案前主动退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自愿退还全部或部分被骗财物,并能够达到以下条件,可能会对其刑事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退款应为主动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自愿退还财物,而非被迫或受到外界压力。其次,退款应为真实有效,即退还的财物应与被骗财物相对应,且能够真正返还给受害人。最后,退款应及时,即在立案前或案件侦查阶段内完成退款。 然而,立案前主动退款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法律对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是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定,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尽管主动退款可能会被作为辩护理由或从轻处罚的因素之一,但并不能保证免除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时仍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判决。 因此,诈骗罪立案前主动退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但具体效果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建议犯罪嫌疑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立案前主动退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不会被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然而,具体效果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犯罪嫌疑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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