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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