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六岁儿童有作出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该六岁儿童的智力正常,已具备了基本的表达能力,对于自己亲眼所见的的事实经过完全可以表达清楚。所以,这样的儿童具备证人资格,是可以作证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