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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办收养公证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释义
    申办公证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括簿、、单位证明等。
    (二)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三)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即是未婚或是已婚。如是已婚,还应说明配偶情况等。
    (四)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能力等等,此证明应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
    (五)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接受收养的“声明书”。并必须由双方甚至三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无论是声明书还是协议书,其内容都应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最好是在公证员措导下拟写。
    (六)如果是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应提供儿童来源的证明。
    (七)如果是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收养小孩,还必须提供无犯罪的证明。并且所提供的证明须经当地公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八)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
    (二)证明;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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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5: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