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1)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2)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3)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4)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2、客观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2)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4)聚众扰乱的交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