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