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其次,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即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已经或将要导致债权人的债权的不能实现。2、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有偿行为的撤销,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的撤销,不以恶意为必要要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