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法定要式合同或约定要式合同。而格式合同则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同意或不同意。 法律分析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 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结语 要式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格式合同,虽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合同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形式。要式合同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而不要式合同则无此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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