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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举证标准
释义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6、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一、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限是多久
    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商品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商品买卖合同主体如何明确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
    (二)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如何明确买卖合同中应视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
    (三)商品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如何要求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机器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商品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如产生运输费用的,将由哪方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应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由卖方送货,还是由买方提货。对于“交货地点”也应当明确约定,因为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另外,对于运输费用的产生,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标的物的价款是否包含运输费用,如不包含,相关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运输费用如何支付等等。
    (五)商品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履行期限,有的买卖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六)商品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七)商品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条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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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