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纠纷中诉讼当事人可以出现第三人吗 离婚纠纷中诉讼当事人不可以出现第三人。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特定的诉讼,解决的是相关联的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三大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终审后在恢复离婚诉讼。离婚案件在出现分割财产及其他人时,法院只能先判决或调解离婚,具有争议的财产或涉及到的第三人等问题要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