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问题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不合理之处甚多。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虽然将其改为了公诉案件,但却仍规定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原判决、裁定的生效与否、当事人是否拒不执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均由其来进行作证和裁判,这种从整体上来由原审人民法院兼证人与审判者双重身份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2、从法院内部看,虽然原判决、裁定由执行部门执行,虽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审理,但是由于两部门间的同事关系的密切和长期存在,刑事审判部门可能会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对于执行部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良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其滥用职权或失职行为等的审理时会缩手缩脚、甚至进行偏袒。 3、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判决、裁定时,已与当事人形成了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判决、裁定生效与否、原审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执行原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否拒不执行原判决、裁定等问题会直接关系到原审人民法院执法水平、影响和形象,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判决履行义务的忠实进行。在这些既有利害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再由原审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既违反刑事诉讼上的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也确难以保障审判上的公平与正义。 在现实生活当中,无论是民事诉讼活动还是刑事诉讼活动,一定要追求公平的原则,所以在管辖法院方面就需要考虑到这个,比如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由犯罪地的法院进行管辖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存在着一些审理不公现象。 一、发回重审改判希望大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改判希望是很大的。我国的民事、刑事案件审理都有发回重审制度。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刑事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基本都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引起的,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改判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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