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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诉权的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现行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中小股东如何行使诉权?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行使诉权:
    1.直接诉讼。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
    2.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是如何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规定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规定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义务是什么
    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筹办公司义务;
    4、出资填补责任;
    5、不得抽回出资;
    6、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
    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8、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一)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
    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的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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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