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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什么进境制度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首次进境是从未获得准入的某国家或地区某种动植物及其产品首次入境我国的情形。暂停后恢复进境是已获准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于输出国家或地区或生产企业暴发疫情疫病,输出产品被检出中方关注的疫情疫病等原因,被暂停其准入后,申请恢复准入的情形。国家准入制度是指对拟进境国外产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分析,确定是否准予其进入中国境内的相关程序。
    目前检疫准入程序基本有6个环节:
    1、准入申请,未获准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首次进境前,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应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准入申请;
    2、开展风险分析,海关总署对拟输出国官方发放调查问卷,告知申请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需提供的技术资料,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展风险分析,根据结果决定是否需实施境外实地评估;
    3、境外实地评估,对需实施境外实地评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总署选派专家,组成实地评估工作组开展境外实地评估,实地评估工作组根据拟输出国官方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及产品生物安全控制水平形成评估报告;
    4、开展双边磋商,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评估的基础上,海关总署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共同确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要求以及官方证书样本,根据需要签署双边协定书或者备忘录等;
    5、发布准入公告,完成准入程序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海关总署发布准入公告;
    6、回顾性审查,海关总署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检疫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监管体系及境外注册登记企业的回顾性审查,确保输华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持续安全和质量保证。
    综上所述,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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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3: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