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