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以借条为依据起诉? |
释义 |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只有借条而没有转账记录时,只能起诉对方,但胜诉的可能性并不高,因为欠条本身并不能作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唯一证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例如证明已经进行了转账或交付资金的音频视频证据等。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时,出借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法律分析 只有借条而没有转账记录时,只能起诉对方,但是胜诉的可能性并不高,因为欠条本身并不能作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唯一证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例如证明已经进行了转账或交付资金的音频视频证据等。 一、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并不一定可以胜诉,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贷手续应当怎么确定? 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以上就是借贷纠纷的具体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对于没有转账记录的,虽然是可以凭借借条来进行起诉处理的,但如果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那么法院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后判决。 结语 借贷纠纷案件中,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时,只能起诉对方,但胜诉的可能性并不高,因为欠条本身并不能作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唯一证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例如证明已经进行了转账或交付资金的音频视频证据等。因此,在借贷时一定要打借条,出借人也应该提醒借款人写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对于没有转账记录的借贷纠纷案件,虽然可以根据借条进行起诉处理,但如果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法院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后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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