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借款人或第三方可将财产质押给债权人,确保债务履行。如果未能履行,债权人有权优先偿还。担保公司可接受质押,抵押公司也可接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债权人有权优先就该动产受偿。担保公司可接受质押,依法可以质押的质押物,抵押公司通常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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