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公民政治性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照法律纳税; 7、其他规定的政治性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