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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付款时,承包人能否拒交工程?
释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可以拒交工程。(1)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可见交付工程的前提条件就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2)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承包人可以留置建设工程,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加工承揽合同符合留置的规定;(3)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可以按照程序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占有也是保证“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措施;(4)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承包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发包人财务情况恶化、丧失商誉、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转移财产等,承包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建设工程实施占有。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的注意事项:1、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2、收集证据要及时。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3、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风险提示: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能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付款吗
    不可以。按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照约定或无约定但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发包人验收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验收的,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风险提示:工程款被恶意拖欠的相关注意事项: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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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