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侵犯子女的探视权如何举证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侵犯子女的探视权如何举证 民法典对侵犯子女的探视权如何举证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侵犯探望权要举证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频材料等的证据证明侵犯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会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能随意中止探望权,对于中止的或者是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且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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