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效力: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释义 | 合同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救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主要确定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内容;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分析 合同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一个补救措施,其是在主合同生效之后订立的,只要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内容主要是对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内容予以确定,补充协议的订立一般符合协议有效的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拓展延伸 法律效力: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研究 合同补充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取决于多个因素。首先,补充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其次,补充协议应明确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补充协议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综上所述,合同补充协议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其法律效力。 结语 合同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有力补充,只要内容合法合规,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可以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未约定或不明确的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如无法达成,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补充协议应双方自愿、明确权利义务,并符合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总之,合同补充协议在法律规定下具备约束力,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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