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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破产债权的分类和特点。破产债权可根据权利主体、清偿顺序、财产担保和申报情况进行分类。破产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最为常见。根据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一和第二顺序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属于第三顺序债权。债权是否提供财产担保和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也影响债权的性质和权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表决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表决权。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结语
    破产债权的申报类别多样,可根据债权的权利主体和清偿顺序进行分类。破产债权是最常见的,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这种债权的权利人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另外,根据是否提供财产担保可分为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以及是否享有表决权也是进行分类的标准。这些分类为破产债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分配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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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18:22:42